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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算清繳報告填寫注意事項說明!

        發布于 2020-07-31 16:21 閱讀(

          
          在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機遇與風險是并存的,因此,企業經營者就要時刻注意對財稅風險進行有效規避。這就需要企業按規定及時、準確進行匯算清繳,并對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專業分析,以防招致相關行政處罰,并助力企業實現更好地經營發展。那么,企業在進行匯算清繳期間,其在編寫匯算清繳報告時,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一般情況下,進行匯算清繳報告填寫,其應規避的風險主要有以下五種:
          風險點1:國債產生利息收入的起算時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國債利息計算公式中的“持有天數”的起算時間也應當按照“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因此,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從非發行者手中購買國債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生效的日期,尤其是無記名國債,很難確認其具體移交時間,所以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約定為準。
          風險點2: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離退人員已不在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因此,企業在該方面發生的支出,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
          風險點3: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對于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其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具有補充養老性質的保險,可按照財稅〔2009〕2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從稅前扣除。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性質可以從保險產品的名稱予以分析判定,年金養老保險的產品名稱中有“養老年金保險”字樣。
          風險點4:不得作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股權和債權。在填寫匯算清繳報告過程中,納稅人應特別注意,以下債權和股權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具體包括: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風險點5:企業境外所得包含的資產損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文件)規定,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以上填寫匯算清繳報告時需要注意的五個風險點,相信大家以對其有了簡單了解。另外,如若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間遇到其他難以處理的問題,也可以選擇互聯網財稅服務公司仁皓財務進行詳情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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